根據《第65號提案》,營運過程所牽涉的任何人士,包括零售商、進口商、分銷商以及海外出口商、貿易商和生產商等均須遵守有關規定。假若有關人士違規,市民或環保團體可以代表公眾提出訴訟,法庭可就過去1年每種售予加州消費者的問題產品判處最高2,500美元的罰款。如果控方獲勝,代表市民提出起訴的律師除收取律師費外,亦可索回調查費用,總額往往高達100萬美元或以上。
陶瓷餐具是《第65號提案》針對的對象之一。《第65號提案》最近一次的重大修訂是在1993年。據專營餐具有關商家表示,以前只有接觸食品的餐具表面受到管制,現在條文修訂了有關定義,他們必須遵守。2005年8月,條例涵蓋的新訂產品范圍獲法庭批準,新增對玻璃及陶瓷器具外部非食物接觸面的有色裝飾部分(包括顏料及裝飾)加以管制。
就飾花玻璃器具來說,用來裝飾外部“邊唇”范圍(即頂部20毫米)的物料,最多只能含有200ppm的鉛或800ppm的鎘。邊唇范圍以下,器具外部的裝飾最多只可含有600ppm 的鉛或4,800ppm的鎘,未超標者毋須附上《第65號提案》規定的警告標簽。此外,如果邊唇范圍并無裝飾,以及對所有裝飾面進行NIOSH 9100拭抹測試,顯示釋鉛量不足1微克,釋鎘量不足8微克,則毋須附上警告標簽。
條例規定,根據24小時醋酸鉛溶液測試結果,扁平陶瓷餐具(例如碟子)的食物接觸面所釋出的鉛,濃度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.226 (0.226 ppm),陶瓷空心餐具(例如茶杯和水杯)內部食物接觸面所釋出的鉛,濃度不得超過0.100ppm。陶瓷餐具方面,假若根據醋酸鉛溶液測試結果,扁平陶瓷餐具的食物接觸面所釋出的鉛,濃度不超過0.226ppm,陶瓷空心餐具內部食物接觸面所釋出的鉛,濃度不超過0.100ppm,同時達到適用于玻璃器具的標準,則可毋須附上關于外部裝飾的警告字句。根據ASTM C-927測試結果,產品的邊唇范圍所釋出的鉛和鎘亦分別不得超過每毫升 0.050微克及每毫升4.00微克。